问:退休后被诊断患上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职业病是职工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具有一定的潜伏性和迟发性。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之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可以依法享受医疗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可以领取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基数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来确定。
上述待遇,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问: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会受到什么惩罚?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将面临以下惩罚:
加收滞纳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 周菲菲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