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东营讯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餐饮、美容、健身等领域广泛盛行。消费者通过预存费用获得优惠,经营者提前回笼资金锁定客户,本应是双赢的消费模式,却因部分商家失信行为引发纠纷频发。市商务局整理了一起预付卡消费案件,为遭遇此类问题的消费者提供有力的法律指引。
◆案情简介◆
消费者刘某在王某经营的某酒店办理了餐饮“优惠卡”,先后充值10000元用于餐饮消费。截至2022年已消费4000元,剩余6000元未使用。2023年3月,该酒店因经营困难停止营业,随后办理了注销登记。刘某发现酒店停业后,多次联系经营者王某要求退还卡内余额,但遭到拒绝。2023年8月,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办理餐饮“优惠卡”预付充值消费,与酒店存在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注销停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营者王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业主,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法院认为,酒店停业构成根本违约,经营者王某作为责任主体,应当返还未消费金额。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持有的预付卡余额有异议的,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未能提供消费记录反驳刘某主张的余额,法院直接采信消费者主张金额。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刘某返还卡内剩余金额6000元。
◆法律依据◆
预付卡消费本质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的长期服务合同。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即负有持续履行义务。在经营者停止经营、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已达到法定解除条件。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退回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2025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责任主体认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让预付消费不再“预付风险”
预付式消费既有利于解决经营资金困难,促进投资,也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促进消费,已成为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形式。但预付式消费所具有的融资属性使消费者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预付式消费作为信用消费的重要形式,其健康发展需要法律、监管、市场三方面的协同治理。
本案例不仅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司法样本,更为经营者划定了行为红线。当消费者手持的预付卡变成“废纸”,法律终将成为维护权益的坚实后盾。在享受预付消费便利的同时,消费者应增强风险意识,经营者需恪守诚信原则,共同构建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记者 李玲 徐垒垒)
第一百四十五期供稿:东营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