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新闻·东营网·2025-04-22 08: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简单来说,有组织犯罪是指以团伙形式长期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包括暴力讨债、欺行霸市、操纵基层政权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六大亮点
1
明确“恶势力组织”法律概念
该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恶势力组织”的概念,精准界定其“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实施犯罪的法律特征,通过增加“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限定条件,实现法律标准与实践经验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2
严惩“保护伞”,深挖幕后黑手
该法明确列举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行为的“负面清单”,涵盖包庇纵容、失职渎职等六类违法行为,明确应当对相关行为全面调查,对相关人员从重处罚,建立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线索沟通机制,形成对“保护伞”的零容忍态势。
法条链接: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加强财产查控,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该法明确办案机关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状况,在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且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有效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法条链接:
第四十五条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4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针对涉黑恶犯罪暴露出的普遍性问题,该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是否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进行审查,从源头杜绝“村霸”“市霸”渗透基层组织。
法条链接: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
保护举报人,鼓励群众参与
该法明确规定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等相关人员采取全面的保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形成“人人敢举报、举报有保障”的保障机制,让人民群众敢于揭发黑恶犯罪。
法条链接:
第六十一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6
预防未成年人涉黑涉恶
该法将校园纳入重点防护领域,既要求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又规定严惩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强化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司法救济,同时要求教育部门建立起防侵害、早预防、快处置的工作机制。
法条链接: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公民,积极配合扫黑除恶工作既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应尽义务,也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举措。我们要主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掌握暴力催债、欺行霸市、操纵基层选举等典型黑恶行为的行为特征,提升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意识。当发现周边存在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可疑情况时,要及时通过12337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或直接向公安机关反映线索,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提供有效信息支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若接到司法机关的协查要求,应当秉持公民责任如实陈述所知情况,既不刻意隐瞒事实,也不作虚假证言,维护司法调查的客观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既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制度结晶,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创新实践。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扫黑除恶,人人有责!让我们携手共建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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