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东营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其使用范围和数量也不断扩大。特种设备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息息相关。本期两起典型案例,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办此类案件,严厉打击特种设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也取得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
案例一
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且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加气站内西侧加气机正在对一辆车牌号为鲁G****的工程车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在该省气瓶充装系统中未查询到上述气瓶信息。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节约社会能源,天然气成为各地政府推广节能减排的重要资源。但是,充装单位若未按规定对气瓶充装前后进行检查、记录,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严厉查处气瓶充装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追求行政执法和社会治理的高效统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案例二
某燃气能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燃气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有1台有机热载体锅炉和2条压力管道处于在用状态。经查,上述设备于2024年2月投入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设备的安装监检资料。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典型意义】
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从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三个环节都进行严格规定,实施的是全过程的监督。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忽略特种设备安全,容易对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产生危害。本案的处罚,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警示和教育,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记者 李玲 徐垒垒)
第一百三十五期供稿: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