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拒乘非法网约车 共建和谐安全交通环境

东营新闻·东营网-黄河口晚刊·2024-09-05 09:29

爱东营讯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出行方式便捷性、舒适度的要求越来越高,网约车、定制班线等运输方式快速发展。作为道路运输行业新业态,网约车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广受乘客青睐。然而,网约车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非法网约车监管难等问题逐渐显露。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依托,非法网约车违法行为有较强的隐蔽性,传统的路面巡查执法方式难以适用当前执法环境需要。东营市交通运输局积极转变执法模式,采用“线上锁定车辆+线下精准查处”相结合的方式,并将“说理”融入执法全过程,积极整治非法网约车,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案例简介】

2023年8月10日,某大队执法人员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发现某车辆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利用监管平台定位功能实时追踪车辆位置,在某学校门口处对王某驾驶的车辆进行交通运输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王某驾驶车辆通过某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单,从某县医院搭乘乘客送往某学校,完成订单任务后乘客通过出行平台支付乘车费14元,扣除平台抽成后王某收入10元。

经核实,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王某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王某警告、罚款2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某网约车平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网约车平台警告、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违法主体认定。在非法网约车案件查处中,监管平台中订单信息上记录的驾驶员及车辆是否为线下实际进行网约车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及车辆,成为确定违法主体的关键。本案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查处中,核对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后,经仔细询问当事人订单号、接单时间、上车地点、下车地点等信息,确认王某驾驶车辆从事了监管平台订单信息上记录的网约车经营活动,王某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关于证据收集。完整的证据链是认定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和基础。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全面收集了各项证据,驾驶证、行驶证、执法录像记录内容与订单详情上记载的驾驶员、车辆信息一致,当事人收取乘车费截图上记载的地址情况与订单详情上记载的上车地点、下车地点一致,各项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闭合,本案违法事实清楚。

关于法律适用。网约车经营活动涉及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多方主体,在对非法网约车进行处罚时,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要对各违法主体分别进行处罚。针对本案中的违法事实,进行了“一案多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给予警告、罚款2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网约车平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法律和社会效果。本案将科技手段与综合执法优势结合,利用“山东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查处的首批非法网约车。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通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网约车市场秩序,促进网约车这一道路运输行业新业态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有效提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效能。本案违法行为以互联网为依托,隐蔽性强、取证难,充分利用监管平台,采用信息化执法手段,促使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精准查处等执法能力显著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提高。

好的经验和做法。科技赋能交通运输执法。采用“线上锁定车辆+线下精准查处”执法新模式,对非法网约车案件查处由单纯依靠“人力”执法向“线上+线下”联动执法转型,第一时间掌握违法车辆信息,实施点对点现场查处,切实解决车辆发现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实现高效精准执法。说理贯穿执法全过程。将说理式执法贯穿于调查取证、处罚告知、处罚决定全过程。针对当事人存在的对抗情绪,在讲明法律依据的同时,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摆明事实、分析利弊,融“法、理、情”于一体,彰显人性化,在执法的同时实现普法,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大力推行智慧执法。构建一体化智慧执法平台,实现“一个系统管执法”。将前期查处的涉嫌或疑似非法网约车的车辆信息录入执法平台后,该车辆一旦进入枢纽场站等交通运输监控区域,系统自动提醒,便于执法人员重点监控,发现违法行为,远程取证,现场查处,提高识别效率和执法精准度。

(记者 李玲 徐垒垒)

第一百二十五期供稿:东营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编辑: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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