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工会法援暖人心 当好职工“娘家人”

东营新闻·东营网-黄河口普法·2024-08-30 12:30

爱东营讯 社保,是员工未来生活的安全网,是企业与员工共筑的和谐基石。本期普法案例中,面对企业在为职工缴纳社保工作中的疏忽,职工在工会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中,获得经济补偿金,依法维护了自己合法权益。让我们以此为鉴,共筑法治社会,守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2012年8月10日,王某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左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户向王某发放工资,王某工作至2023年8月12日。2023年8月13日,王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确认王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

2.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3700元;

3.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

该委于2023年12月10日作出劳人仲案字[2023]第XXX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3200元、押金500元、经济补偿金3600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劳动者能否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是否拖欠工资。

处理结果

经过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主要协议条款如下:

1.王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

2.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服装押金、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为王某在职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王某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180000元;

3.申请人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葛。

法律依据

本案是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王某主张3700元包含2023年5月份工资3200元及押金500元,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500元押金并同意退还,针对工资的数额及发放请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足额发放,应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以上内容,本案中劳动者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支付拖欠的工资属于合理诉求,应予以支持。

有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为王某在职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王某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在调解中,经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理、释法,双方当事人协商就未为王某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一并解决。最终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服装押金、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180000元。该案以调解方式实现结案。

典型意义

“劳动争议纠纷”一头连着劳动者,一头连着用人单位,其妥善处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心声和企业的稳健运营。若处理失当,不仅可能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还可能加剧企业的财务负担。因此,工会在协商、调解、仲裁乃至诉讼中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显得尤为关键。

为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促进劳动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市总工会深入实施法律维权护航行动,强化资源协同、数据赋能、预防为先,坚持强阵地、抓队伍、建机制,打造“调裁诉”一站式多元化解法律服务,成为职工合法权益的坚实守护者,有效发挥了“守门员”的作用,确保每位职工的正当权益都能得到及时、公正的维护。

(记者 李玲 徐垒垒)

第一百二十四期供稿:东营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周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