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东营讯 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行政机关依法下达行政处罚书,但当事人却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应该如何有效执法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规范行政相对人的不法行为呢?今天我们来看下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整理的典型普法案例,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分局工作人员在对某住宅开发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塔吊小车滑轮前侧防跳绳装置失效;个别配电箱未做重复接地,分箱有使用三芯电缆情况;安全通道长度设置不足;悬挑卸料平台后端锚固使用单螺母;外脚手架横杆设置不连续等情况。5月24日,该案件情况及证据材料移交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调查立案。6月25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28000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月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于2023年3月申请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缴纳罚款28000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28000元,共计56000元。
2023年4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收到该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仍未履行义务。裁定准许强制执行2022年6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典型意义
该案为典型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相对人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规范行政相对人不法行为。
法院强制执行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有自觉履行和按期履行的义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正是对国家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的抗拒和挑战。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加处罚款和强制执行,既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需要,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
本案中当事人存在以各种理由故意漠视行政处罚、逃避法律处罚、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因此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申请法院向当事人强制执行罚款及逾期未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加大对当事人的震慑力度,维护法律及行政机关的权威。
(记者 徐垒垒)
第七十七期供稿单位: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