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提高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真正让困难群众“过得去”

  6月8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市制定《东营市特困群众急难专项救助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赵永刚在发布会上表示,今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特困群众救助工作,要求在特困救助上下功夫,真正让困难群众“过得去”。近期,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东营市特困群众急难专项救助暂行办法》,于今年6月18日正式施行。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急难专项救助范围。我市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保障性救助。包括户籍在我市的城乡家庭和人员,居住在我市且持有效居住证的城乡家庭、非户籍人员,急难事项发生在我市的其他流动人员。根据致困原因,分紧急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邦强在发布会上表示,可以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因遭受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二)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三)因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另外,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赵永刚在发布会上说,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序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实施分类分档救助。我市对于符合紧急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2000元以下(含2000元)临时救助;对因事件产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续,并导致申请人家庭经济支出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人均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本市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门诊费用,扣除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给予救助,原则上人均给予3至12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原则上人均给予3至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对重大生活困难的、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过5万元的,启动“一事一议”程序,按比例实施救助。其中:对自负合规费用在5至10万元的,按25%的比例实施救助;自负合规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按30%的比例实施救助。由县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分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等社会力量有效衔接机制。市、县慈善总会成立了“救急难”专项基金,制定出台了“救急难”专项基金救助办法,对经“一事一议”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县区民政部门转介到慈善总会,由慈善总会按《东营市慈善总会“救急难”专项基金救助办法(试行)》等进行救助,同一家庭救助额度累计1个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经各类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仍然较重的,通过探索购买商业保险、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进行救助帮扶,确保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居住地、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或通过网络提出申请。本人申请存在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申请。乡镇(街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救助金额。对符合“一事一议”的,由乡镇(街道)报县区民政部门,由县区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部门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执行。经“一事一议”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县区民政局转介到慈善总会,由慈善总会按《东营市慈善总会“救急难”专项基金救助办法(试行)》进行救助。目前,市慈善总会已发起资金100万元,并在“慈善中国”设立“救急难”募捐项目,向社会公开募集救助资金,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捐款。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落实《东营市特困群众急难专项救助暂行办法》,管好用好慈善‘救急难’专项基金,以更细的举措、更实的作风、更优的服务推动特困群众救助工作走深走实,托住民生底线,增进群众福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赵永刚表示。

  (记者 张振)

责任编辑:武方圆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东营日报社所有,东营网拥有东营日报社所属《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电子信息网络发布、出售与转载权利。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经本网书面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东营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东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