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多措并举解婚姻纠纷 柔性司法促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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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津县人民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法院以来,以“和为贵、调为先、重修复、扶弱势”为家事审判工作理念,从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出发,全面贯彻落实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精神,多措并举,确保家事审判改革有序、有效、协同推进,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牵头、社会参与”的家事纠纷综合解决“利津模式”,促进了家事纠纷的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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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冷静期”  理性行使权利

  2017年,李某与杨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谈婚论嫁时,李某按照当地习俗向杨某支付18.8万元的现金彩礼,1万元的服饰费。2018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2019年,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利津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并返还彩礼。

  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交谈,了解到双方结婚三年,感情一直很好,这次起诉源于生活琐事,冲动之下,李某将妻子杨某诉至法院,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吓”女方。女方在接到法院传票时感觉莫名其妙,一气之下便同意离婚。鉴于此,法官认定二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李某在冷静期到期前,经杨某同意,主动撤回起诉,两人和好如初。目前,杨某已生产数月,李某对妻子孩子关怀备至,一家人和和美美,过着幸福的小日子。

  【法官释法】

  所谓“离婚冷静期”,就是冷静思考期,是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离婚冷静期是解决离婚自由、权利底线和维护家庭稳定的折中办法,它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危机婚”拉离了离婚的“快车道”,也为“冲动型离婚”踩下了“急刹车”,挽救了当事人的婚姻和家庭,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利津县人民法院作为全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在“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上做了大胆探索。探索后的离婚诉讼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结论”五个步骤,通过分析离婚双方矛盾产生的根源及避免矛盾的办法,展现彼此为家庭所作出的努力及贡献,用一段时间的冷静期,缓解当事人的冲动情绪和心理压力。同时,利津县人民法院将“离婚冷静期”作为开放性多元解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主动与妇联、村委等有关组织部门对接,针对部分特殊人群,用理性的分析、善意的劝导拯救出现问题的婚姻,维护家庭稳定。自2018年来,利津县人民法院适用离婚冷静期的案件共60件。其中,当事人夫妻关系缓和,撤回起诉的25件,通过法院合理干预,情绪得到了平复,夫妻矛盾得到了缓解的35件。

  家事调解 护航妇幼合法权益

  李某和贾某,双方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5年在利津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但孩子患有侏儒症,身体发育迟缓,同时患有先天性智障,需终身服药。为此李某选择逃避,贾某开始酗酒,让双方感情越发淡漠。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孩子,且相互推卸责任。为保障残障儿童权益,利津县人民法院均判决不准许离婚,李某遂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连续三次起诉离婚,引起了承办法官的特别重视。经汇报后,利津县人民法院在接到第三次离婚起诉书后,即刻启动家事审判多元纠纷化解程序,选派由承办法官、专业调解员、心理辅导员等组成的专门团队,对当事人进行了心里预测干预,以维护家庭稳定和睦为原则,通过“劝、批、谈、教”“背靠背调解”等多种手段,从情理、法理、伦理等多方面向双方释明说法,力求抚平心理创伤、缓和对立情绪、修复亲情关系。最终双方重归于好,女方同意与男方共同抚养孩子成长。

  【法官释法】

  法律规定,调解是离婚诉讼中必经的法律程序。但此起离婚纠纷涉及未成年子女年幼且身患重度残疾,不仅需要持续治疗还需要特殊教育,调解难度极大。本案中,利津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能动主导作用,即时启动了家事审判多元纠纷化解程序,调整办案思路,既有利于当事人自觉履行,减少了法院的执行阻力,提高了司法效率;又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残疾人权益。

  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类型复杂多样、矛盾化解难度大,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是社会大局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利津县人民法院作为全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践行“以家为本、亲情修复、多元化解”工作理念,锐意创新、先行先试,推行家事纠纷专业化、人性化、协作化,妥善化解家事矛盾,为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变更抚养权 亲情永不变

  李某与刘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8月,女儿刘小某出生。2016年,李某与刘某经利津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刘小某由刘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之后刘小某跟随刘某居住生活,就读于某小学。自2019年8月起,刘小某跟随李某共同生活。2019年9月,李某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要求婚生女刘小某由其抚养。经法院查明,刘某对婚生女刘小某存在经常性的殴打行为,不利于刘小某的身心健康,且刘小某即将进入青春期,打骂管教不利于青春期少年的健康成长,并可能诱发极端行为。同时刘小某在两次询问笔录中均表示:“愿意跟妈妈共同生活”“害怕爸爸继续打我”“坚决不和他在一起了”,遂判决刘小某由李某抚养。

  【法官释法】

  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案件,应当按照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供稿 利津县普法办 利津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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