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做好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

  鉴于目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为做好我市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全市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按照要求,各相关企业严格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制度。进口集装箱到达东营市域或空集装箱装货前24小时,进口企业要通过“山东冷链”系统进行报备,如实申报进口集装箱货物名称、数量、运载工具、停靠地点、核酸检测证明、消杀处理证明及消杀实施单位等情况。对到达东营市域内的进口集装箱货物(含空集装箱),按照“先消毒,后检测”的要求,第一时间开展预防性消毒和抽样检测。企业按照“谁的货物谁负责,谁作业谁组织消毒”的原则,负责对进口载物集装箱在掏箱卸货作业时、进口空集装箱在装运货物和清理维修作业时实施预防性消毒。现场消毒作业应有专门的场地进行,实现物理隔离,避免无关人员进入。要规范选择消毒剂种类和使用浓度,做到货物外包装六面消毒,不留死角,消毒部位均有消毒剂覆盖,达到30分钟消毒作用时间后,方可进行搬运、装卸等操作。消毒作业时,要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并出具消毒处理证明,消毒记录、消毒证明及消毒前中后照片及时上传“山东冷链”系统。消毒实施单位相关资料和记录至少留存2年。

  企业接收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必须开箱后静置满10天方可投入使用。所有未经消毒的集装箱货物要有专门的场地进行存放,严禁与已消毒货物或低风险货物混放,实现物理隔离、专人看管,避免无关人员接触。对不适宜消毒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要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后,方可进行搬运等操作。没有核酸检测报告和预防性消毒证明的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无论货物是否适宜消毒,每批次均应对货物及集装箱门把手、内壁等高频接触部位进行核酸抽样检测,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入库储存、加工和销售。货物抽样和核酸检测工作应由各区县非冷链工作专班统一组织实施,企业不能自行委托抽样、送样。

  另外,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直接进口或间接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供应商索取并查验货物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等材料。不能提供消毒证明或证明材料不全的,要先行暂时封存,不得进入储存、加工、销售环节。

  按照要求,对从事进口集装箱货物装卸、消毒、清洗工作的作业人员,企业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台账、人员培训记录等台账,定期开展消毒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要全程规范穿(佩)戴工作服、一次性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作业完毕后要立即洗手洗脸,减少病毒感染风险。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每隔1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运输、储存、加工、销售企业(单位)直接接触非冷链进口货物的人员,作业期间每7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疫苗接种全部实现应接尽接,未能接种疫苗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进口集装箱装卸、清理和消毒工作。企业对作业人员、进口货物核酸检测情况及疫苗接种情况建立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一旦出现货物检测呈阳性,企业要立即将情况上报县区(开发区)非冷链工作专班,并配合专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阳性货物按《山东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涉疫问题分级处置技术指引》处置。

  对不按要求静置的、不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不提前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的、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不能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等“八不”行为,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张振)

责任编辑:邓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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