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消费 “3.15”在您身边

  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家毁约……作为消费者,面对这些消费纠纷,如何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利?消费者维权日来临前夕,市市场监管局通过4个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来和大家聊聊关于“3.15”维权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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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食品,查!

  案例1:2020年9月,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山东某健康产业开发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人参黄精玉竹”固体饮料检出药物成分格列本脲和二甲双胍,“葛根决明子”固体饮料检出药物成分硝苯地平,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查,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该公司委托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人参黄精玉竹”“葛根决明子”固体饮料,非法添加了药物成分,案件地跨两省四市,涉案产品货值达830余万元,共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犯罪嫌疑人崔某同时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被国家总局列为2020年第一批挂牌督办重大特大食品安全案件。2021年6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依法吊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了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

  律师提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于健康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尤其是中老年群体,经常花钱购买保健产品。不法分子为了追求非法利益,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分,并夸大宣传医疗效果,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本案的查办,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全链条整治,主动出击,从源头进行严厉查处和打击,有效发挥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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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校拖延退费,处理!

  案例2:2021年11月,市民张先生通过网络平台投诉:其孩子因参军入伍无法到某驾校继续学习,多次要求退费未果。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接到工单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核实情况,积极跟进处理。经核实,该驾校因账务未理清等多种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对学员进行退费。经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沟通、现场督办,该驾校已于2021年12月1日完成退费。经回访,留言人表示已收到退款,对处理结果满意并表示感谢。

  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和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消费者若对培训质量不满意或自身培训计划发生变化,要及时与培训机构协商,合理调整合同履行方式,避免纠纷的产生。如果认为培训机构存在恶意违约、不正当经营、涉嫌欺诈等情形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注意理性沟通,正确维权,留存证据,对培训合同及相关附件、缴费凭据、听课证等进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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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二手车引纠纷 调解要回购车款

  案例3:外地消费者吴先生反映,他于2021年1月通过抖音平台与东营某二手车公司达成协议,购买二手车一辆。但因提档、过户以及对车况不满意等诸多原因,产生纠纷。

  受理纠纷后,利津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吴先生要求退车退款,因吴先生来自外省,退车存在车辆运费,双方对退款金额和车辆运费产生分歧。对此,工作人员先确定了运输费用金额,通过对双方的分别劝导,最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吴先生负责将车辆送至东营某二手车公司指定的当地货栈,并将车辆交付物流公司,运费由东营某二手车公司负责;东营某二手车公司收到车辆并验车后退款1.7万元给吴吴先生;吴先生负责删除关于东营某二手车公司的帖子。

  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二手车作为特殊的商品,普通消费者难以判断其质量、性能等重要因素。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二手车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举报、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商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商家和消费者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进行评估,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有利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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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宣传,退款!

  案例4:消费者李先生反映,他于2021年10月购买东营区某床上用品店强磁床垫以及床上用品四件套。销售人员告知,该床垫可降血压、降血糖、增加骨密度以及延长寿命,但李先生使用后出现血压升高、心跳加快、无法入睡等不良症状。李先生女儿李女士认为,该店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表示床垫不想要了,要求退款,并要求对方承担其父亲在医院检查治疗的相关费用。床上用品店负责人表示床垫已经使用过,无法退还全款,并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李先生生病是因为使用该床垫导致,故无法承担相应费用。

  受理纠纷后,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双方进行了面对面调解,引导双方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东营某床上用品店到李先生家中拉回床垫及床上用品,并一次性全额退还其已支付的首付款3.6万元;李女士放弃对父亲治疗费用的追讨。

  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消费者在购买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商品时,请勿轻信商家所做出的任何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宣传,如有疑问可及时向律师、有关行政部门等咨询,谨防被骗。

  主办单位:市委宣传部 市委依法治市办 市委网信办 市司法局 市普法办

承办单位:东营日报社

栏目支持电话: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电话12348

责任编辑: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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