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学法】老年再婚“是非”多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每个人对爱情的期待。近年来,老年人的婚姻需求呈逐年上升之势,但受传统观念、经济、家庭等因素影响,部分独身老人在晚年面临无人陪伴、孤独终老的情况。他们中的不少人有寻找伴侣的愿望,却受制于一些阻力和压力,不敢找、没机会找。

  为次,记者通过三个真实案例讲一下老年人再婚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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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王叔叔和李阿姨都是“苦命人”,另一半都是因为疾病去世,王叔叔和李阿姨就在各种机缘巧合下走在一起。两位老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搭伙在一起生活,忽然有一天发现李阿姨不再去王叔叔家了,才得知这段感情无疾而终。这个案例中,虽然双方没有掺杂经济、财产等问题,但是两人因为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两人之间的关系也得不到法律保障,只能是和就在一起,不和就一拍两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在此建议再婚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对双方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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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张叔叔是退休工人,每月都有退休工资,名下还有房产,60多岁,身体状态较好,属于老年再婚市场中的优质对象。张叔叔找了一位农村的阿姨,年龄比自己小一些,说是为了方便照顾自己。张叔叔家的孩子意见颇大,觉得阿姨没有退休金,说其之所以找张叔叔就是因为图他的退休金和财产。阿姨家的子女觉得自己母亲不需要他们照顾,跟了张叔叔也挺好,就硬是送到张叔叔家。那段时间两个家庭天天闹得鸡飞狗跳,期间有一次阿姨还被赶回到老家,在张叔叔的各种保证和阿姨家子女的要求下,阿姨又回来了,阿姨要求双方必须去婚姻登记处办理合法手续。领证前两位老人在子女的要求下签订了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张叔叔的婚前财产(包括不动产以及存款)归张叔叔所有,婚后退休金归两人共同所有,张叔叔过世后财产由张叔叔子女继承,与阿姨无关。至此这件事情划上了句号,目前两位老人生活还不错,每次出去散步还是手拉手。

  这个案例中,两位老人遇到的子女阻拦其结婚的问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21条和76条维护自己再婚的权益。而对于张叔叔再婚前财产以及退休金将面临的经济问题,依据《民法典》1065条张叔叔对自己婚前的财产和阿姨做了书面约定,给叔叔家子女吃了一颗“定心丸”,阿姨也和张叔叔过上了好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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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隋叔叔和刘阿姨结局就比较凄凉了,两人领取结婚证时隋叔叔刚退休,刘阿姨比隋叔叔小了15岁,隋叔叔家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刘阿姨有一个未成年的女儿,两人也没有计划再生孩子。当时隋叔叔为了稳住半路结成的婚姻,在他个人价值不菲的学区房上加了刘阿姨的名字。现在隋叔叔已经年近80岁,身体也因患病而几乎不能自理,刘阿姨也因为各种琐事和隋叔叔经常吵架,搬去自己女儿家居住,对隋叔叔不管不问。由于隋叔叔不同意把房子分给刘阿姨,刘阿姨坚决不离婚。前段时间双方及子女终于对财产分配及婚姻存续达成一致,决定离婚同时卖房分割。在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的过户场面颇为震撼,双方老人及子女、儿媳、女婿全部到场,买方全款现金支付。现场交钱双方分完,当即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再婚又离婚,不仅牵扯到财产问题,还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问题。在本案中隋叔叔还是比较失落的一方,最终人财两空。依据《民法典》105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23条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除去感情的基础,法律是保护各种关系的底线,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属于社会的特殊群体,除了再婚风险,面临的其他风险也很多,比如:被欺诈、子女赡养、继承等,《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相关的解释中均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做好普法工作,帮助老人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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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9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21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或者婚后生活。

  23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76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教育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提供咨询律师:王海波

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 刘卫卫)

责任编辑:周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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