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一年一认证!别忘了工伤待遇资格认证

东营新闻·东营网-黄河口晚刊·2026-06-04 09:15

爱东营讯 近日,市人社部门发布重要民生提醒,为规范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管理,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1至4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需按规定按时完成年度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未按期认证将被暂停待遇发放。

据了解,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1-4级伤残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每年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认证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在“爱山东”手机APP首页搜索“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点击进入“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即可。

为方便群众便捷办理认证业务,人社部门开通了多渠道线上认证方式,全程无需线下跑腿,高效便捷。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可通过12333手机APP、微信或支付宝电子社保卡小程序、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通过人脸识别方式自主完成资格认证。针对境外居住的工伤待遇领取人员,可登录外交部“中国领事”手机APP办理认证业务,全面覆盖各类人群认证需求。

以“爱山东”手机APP为例,群众可快速完成认证操作:打开APP后在首页搜索“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进入专属业务页面即可办理。支持本人自主认证,同时针对老年人、无智能手机、操作不便的特殊人群,开设代他人认证代办服务,亲友可添加相关人员信息协助完成认证。在认证成功后便会出现您下次需要认证的时间提醒。您也可以返回至“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点击“认证结果查询”或“代他人查询认证结果”,经过授权确认后,便可查询本年度认证结果记录。

人社部门特别提醒,定期认证很重要,违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会被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因此,领取工伤定期待遇人员一旦发生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停发相关待遇。

(记者 李玲 通讯员 陈龙龙)

责任编辑: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