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莫存侥幸把税逃 疏而不漏终落网

爱东营讯 煤炭资源广泛应用于我国工业生产,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和初级产品供给的“新宝藏”。但由于煤炭资源的紧缺性,煤炭贸易企业和用煤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日益凸显。但个别煤炭贸易企业、用煤企业为追求更大利润,偷逃税款,甚至形成虚开增值税的利益链条,依法打击煤炭行业偷税漏税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简介】

2022年年初,某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外地市稽查局协查函,反映市内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煤炭。检查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对其下游货物情况进行了实地核实,并检查了相关银行账户。通过分析发现该企业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逃避缴纳税款。面对即将到来的处罚,该企业仍存在侥幸心理,先后两次对拟做出的处罚决定提出听证要求,税务机关按规定组织听证。同时,检查人员经过缜密分析,赴法院调取该企业相关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举证证据等,最终该企业在“铁证”面前“无路可逃”。

【调查处理】

某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接受虚开发票案件立案后,检查人员通过检查资金流和货物流,发现涉税疑点,固定违法证据。最终查实该企业少缴税费70.59万元,市税务局依法向其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追缴相关税款,并处以罚款53.36万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一)扎实固定违法证据。行政案件证据是关键,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行政机关将不再享有检查取证权限,听证阶段是为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质证证据的充分适当和相关与否,行政机关尚未丧失检查权,行政机关应把握住检查环节的有利时机,获取充分、适当、相关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二)注重外部信息运用。本案补正阶段,通过裁判文书网获取当事人民事诉讼的法律文书,从而获取当事人自认取得第三方票的违法证据,以致在听证环节无法推翻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为最终案件定性提供有力支持。

(三)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民营企业是市场中最活跃的主体,税务机关应该支持帮助,但守法经营是其底线,有的企业只追求个体利益,罔顾法律法规,践踏税法权威,甚至存有侥幸心理与税务机关叫板。其实,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税务稽查执法水平的检验,通过司法实践检验证据的充分完整性、定性的准确性,从而提升税务稽查执法水平。   

(记者 李玲 徐垒垒)

第一百一十五期供稿: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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