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说政策|跨年度完成工伤认定按哪年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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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 市民周先生:我表弟因工死亡,由于特殊原因申报延迟,未在当年完成工伤认定,跨年度才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是按完成(生效)工伤认定的年度享受工亡待遇,还是按工亡发生时当年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待遇?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其实在工伤认定中,因为一些原因会出现跨年度才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因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导致跨年度才取得生效工伤认定决定的,这几种情况是按工亡发生时当年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待遇。”

  法律依据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第七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如何核定?

  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配偶是否有权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作人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假如某男职工在2019年12月因工死亡,1年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2021年1月人社部门完成工伤认定。其配偶(女)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2019年12月时年满54周岁未满55周岁,在2021年1月时已超过55周岁,那么,其配偶是否有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呢?

  答案是,不能。因为按照政策规定,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应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在2019年12月该职工工亡发生时,其配偶(女)未满55周岁,不符合享受资格。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按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上述例子中,该职工在2019年12月因工死亡,2021年1月完成工伤认定。按照政策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按工伤发生时(2019)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而不能按2021年的标准核定。在这种情况下,2019年国家公布的上年度(2018)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我市执行的统筹地区上年度(2018)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59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两项合计领取829774元。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日期和

  有关新旧规定过渡事项

  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销的

  医疗费,由谁承担?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待遇,基本能满足工伤医疗需要。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记者 李玲)

责任编辑: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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