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购房忽略承重墙 日后麻烦难估量 别愁证据难固定 公证机构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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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 每个人都想装出自己的理想之家,但装修前请一定要了解屋子的结构再“动手”,擅自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伤害的是整栋楼房的安全,切不可“任性”妄为,和法律“硬碰硬”。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从房主张女士手中购得二手房屋一套。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王先生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因单元楼道墙体出现裂缝,楼上邻居遂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对王先生的房屋进行现场核勘,发现房屋存在承重墙被拆除的情形,于是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王先生限期恢复原状或进行加固处理。

  王先生这才知道,原来自己购买的二手房是没有承重墙的,于是联系原房主要求恢复墙体。在遭到拒绝后,王先生只得找到装修公司自行恢复承重墙。事后,王先生越想越生气,认为原房主和中介公司在卖房子的时候隐瞒了这一事实,才导致自己受到行政处罚并遭受财产损失,于是将原房主、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

  【以案释法】

  一、在王先生这种已经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是否能要求原房主承担责任?原房主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虽然王先生购买的房屋已办理完成过户手续,但依据王先生与张女士签署的《购房合同》,张女士有义务向王先生交付居住安全、质量合格的房屋,交付房屋存在瑕疵的,属于违约。原房主张女士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若导致王先生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王先生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违约情节轻微的,王先生可以要求原房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对于承重墙被破坏的事实,王先生该如何收集证据?

  可以收集被破坏墙体的照片、录像,收集与原房主、中介公司沟通的聊天记录,收集恢复墙体的费用支出凭证等证据。同时,对于房屋承重墙被破坏的现状,也可以第一时间委托公证处对房屋现状进行保全证据,由公证员对房屋现场的情况以拍照、录像或者文字描述的方式加以固定、提取或收集。同时,对与原房主、中介公司沟通的聊天记录,也可以申请公证处予以保全证据,以防因手机故障或丢失造成的证据灭失。通过前述证明方式,可以更好地固定各类证据,为日后协商、调解或诉讼提供重要证据,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三、房屋承重墙被拆除,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承重墙是支撑上部楼层重量的墙体,是决定室内安全的一个重要部分,擅自变动、破坏或拆除,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破坏承重墙体,经鉴定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就算楼房尚未坍塌,也已构成侵权。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

  (二)行政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并处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私自将承重墙拆除,使整栋楼变成危楼,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建议】

  首先,卖方如果曾有拆改房屋承重结构行为,建议恢复至原样之后再行转让,如果不选择恢复,也须如实告知房屋买方,让买方在充分知情并能接受房屋现状的情况下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其次,作为买方,在合同签订之前,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充分了解,不局限于现场的观摩,而更应该注重房屋现状与房屋原结构图纸的比对,及时发现问题,确有必要的应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及时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同时,交房时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对房屋交付过程进行保全证据,以证明房屋交付时的现实状况。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记者 强康 徐垒垒 通讯员 赵青 张玉歧)

  第四十五期供稿:东营市渤海公证处 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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