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校园安全,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一起努力。关爱孩子的健康,也要“内外”兼修。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校园伤害、猥亵儿童、网瘾、早恋等,若处理不当将导致严重的家庭矛盾,甚至会在孩子的心底留下伤痕。为切实增强家长的维权意识,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本期“黄河口普法”讲解两起典型案例。
校园伤害案件中学校并非100%担责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0日,某中学初一年级十七班寄宿生王某,在该校宿舍楼四楼410房间的阳台跳楼,落在二楼窗外平台上,当即被宿管员发现,送往医院救治。事发后,在王某的宿舍床上发现其书写的遗书。王某受伤后被诊断为全身多发伤、右肱骨中段开放粉碎性骨折、L2和L3椎体骨折、骨盆骨折等,伤残鉴定为九级。王某父亲多次与该中学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事发之日王某已年满13周岁,对跳楼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该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其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在校期间已经出现如割腕、声称不想活等不正常的言行,但学校却未能及时与其家长沟通,也未能跟进心理健康辅导,确定该中学承担本案10%至20%的损害责任。王某父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结合本案中当事人行为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例,确定被上诉人某中学承担本案20%的损害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学生在校园自杀而引起的校园伤害事故,涉及受害方与学校的责任认定。现在有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是学生在学校里发生了问题,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家长大闹学校扰乱教学秩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出现了学校怕担责取消许多正常活动、教师不敢批评教育学生的现象,这对学生的成长显然是不利的。正确地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在当前社会显得尤为重要。未成年学生在校自伤、自杀悲剧的发生,导火索往往是学校老师的批评教育,学生自身认识存在问题是主要原因,这与学生的成长环境、家庭教育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父母的陪伴是对孩子最好的教育,父母要善于捕捉孩子的异常情绪,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引导。学校也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希望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严惩猥亵儿童犯罪 保护儿童 远离侵害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55岁的王某到市内一大型商场闲逛,发现商场的一家书店内有两名小女孩(均为10岁)正在看书,因二人长相十分可爱,身边无大人看护,书店内顾客较少,便起了歹心。遂以给小孩购买图书为名,让两名被害人帮其挑选图书、讲解图书,并借机实施了搂抱、解衣服、用下体蹭臀部等猥亵动作,完成后径自离开商场回家。之后,两名受害人找到父母,诉说事情经过,父母迅速报警。警方查清案件事实后,及时对王某进行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的罪名,按照法律程序将王某公诉至法院审判。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实施了一系列猥亵儿童的动作,虽然时间相对短暂,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儿童罪。同时,书店属于商场的一部分,商场通过书架、透明玻璃等与商场连接,超市内人员可以自由出入书店,系公开的空间。当时,虽然店内人员较少,但录像显示当时店内仍有2名顾客在选购图书。猥亵行为发生在书店内,商场内的其他人员出于随时可能发现、随时能够发现的状况,应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犯罪地点有其他多人在场处于随时可能发现、可以发现的状态,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应当认定当众实施犯罪,定罪和量刑时都应从重处罚。最终,通过一审、二审的审判程序,判决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猥亵儿童罪的犯罪行为一般来讲比较隐蔽,被害人大多是年龄介于4至11周岁之间,就读于小学或学前班阶段的学生,难以抗拒和揭露其犯罪,犯罪人经常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等手段在校园内外实施犯罪,严重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对此,学校和家庭要对儿童开展一定的性知识教育,教授一些自我保护知识,让儿童知道什么是不恰当的接触和触摸,要让儿童掌握大胆求救的方式方法,有效防止不法侵害的发生。此外,不仅女童会遭遇到非法猥亵,男童一样会遭到不法侵害,针对男童的教育同样十分重要。
(记者 强康 徐垒垒)
第三十八期供稿单位:东营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