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电波无形 管理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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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线电是一种利用电磁波传递信息或能量的技术,由于摆脱了导线的束缚,被叫做无线电。无线电技术广泛应用于广播电视、通信、导航、气象预报、交通运输、科学研究以及国防建设等领域,无线电应用技术已经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高铁控制、移动支付,还是5G通信、自动驾驶都离不开无线电的支撑。我国已经成为当之无愧的无线电应用大国,移动通信用户数量稳居世界首位。依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维护电磁频谱安全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1 泄露电磁频谱数据危害国家安全

  【基本案情】——

  2020年底,某境外公司与西方大国间谍情报机构、军事单位长期合作,打着“提前对中国铁路网络进行调研”和“受疫情影响,公司人员来华比较困难”的幌子,与国内某信息科技公司职员联系,委托该公司采集包括物联网、蜂窝和GMS-R等在内的中国铁路信号数据、轨道使用的频谱数据。面对巨大利润诱惑,该公司在明知采集相关数据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依然接下了这单生意,先后在北京、上海等16个城市及相应高铁线路上进行了固定地点数据采集和境外指定路线移动测试及数据采集。在此过程中,境外公司还提出了开通远程登录端口的要求。对于境外公司的真实目的,该公司实际上是心知肚明的,但却选择了与对方心照不宣。经鉴定,相关数据涉及铁路GSM-R敏感信号,GSM-R是高铁移动通信专网,直接用于高铁列车运行控制和行车调度指挥,一旦不法分子利用相关数据进行干扰和破坏,将对铁路的运营构成重大威胁。同时,也存在高铁内部信息被非法泄露甚至被非法利用的可能,相关数据被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为情报。

  【以案说法】——

  该涉事公司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涉事公司职员以及公司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这起案件是数据安全法自2021年实施以来,首例涉案数据被鉴定为情报的案件,也是我国首例涉及高铁运行安全的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是一起重大典型的泄露重要行业无线电频谱数据,危及国家安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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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违法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地无线电管理局执法人员监测发现某能源公司宿舍楼楼顶的4G无线通信专网系统占用中国移动室内分布专用频率。经调查,该无线电通信系统未办理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设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14条、第27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2021年6月,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公司,发现该公司仍在使用非法设备,未予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0条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做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第27条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第7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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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违法发射无线电信号危及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初,某省民航局和某机场向某市工信局反应,在机场南侧出现卫星导航信号干扰,多架次拟降落飞机,在受到干扰后只能复飞,干扰信号危及民航飞机飞行安全,请求快速排查。该市工信局无线电执法、监测人员随即开展卫星导航信号干扰排查专项行动,经过多日监测定位,分别在该市两个区各查获一部车载GPS干扰器,在另一区查获四台全频段干扰器,在市域外定位一套反无人机卫星导航诱骗信号发射装置。该市工信局在调查取证后,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了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整改通知书》,扣押违法设备,移交公安机关等处罚,市域外违法行为移交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强康 徐垒垒 通讯员 尚建强 李梅杰)

  第四十三期供稿单位 东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编辑: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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