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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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和其产生的收益还为其提供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今天我们跟随垦利区人民法院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李某(已判决)等人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收集微信加好友二维码并将二维码发送至诈骗团伙手中用于收取被害人被骗财产,为诈骗团伙提供收款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取高额利益。被告人徐某(未成年人)作为李某等人的下线,不仅提供自己的微信号帮助接收被害人转账,还发展了刘某(已判决)等十余人作为自己的下线,并通过其下线帮助自己的上线转账55万元。

  被告人张某(未成年人)的上线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收集微信加好友二维码并将二维码发送至诈骗团伙手中用于接收被害人被骗财产,为诈骗团伙提供收款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取高额利益。被告人张某作为下线,在2021年1月底又发展了三人作为自己的下线,为其提供微信加好友二维码收取诈骗被害人转账,并通过其下线帮助自己的上线转账43000元。

  2021年6月初,被告人徐某勾结被告人张某等人再次通过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接收被害人转账非法获取高额利益。被告人徐某为犯罪计划的提出者和组织者;被告人张某等人负责操作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联络的QQ号接受转账任务,并与被告人徐某一起计算每天收益。该团伙共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账总额48000元。

  【调查处理】

  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0月15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共涉嫌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接收被害人转账60万元;被告人张某共涉嫌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接收被害人转账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向公安局分局上交违法所得7000元,被告人张某向公安局分局上交违法所得4800元。

  另查明,2021年3月5日,被告人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2021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徐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掩饰、隐瞒,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张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对其减轻处罚。在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均为其可能判处的罚金刑提供了足额的财产保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七千二百元予以没收,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四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以案释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践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大都年纪不大,比如本案的两个被告人就都是未成年人,被告人明知自己账户收取的钱款是他人实施诈骗所得赃款,仍为了几千元的蝇头小利实施犯罪行为,年纪轻轻就被判处有期徒刑受到刑事处罚实在得不偿失。

  (记者 强康 徐垒垒 通讯员 魏慧)

  第四十二期供稿单位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东营市垦利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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