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湿地城市底色愈加靓丽

  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 湿地城市底色愈加靓丽,舒朗城市风貌更加彰显,公园城市形态逐步呈现,创建成为全球首批国际湿地城市、2021中国最具生态竞争力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城市发展的承载力、吸引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这就是东营!

  我市是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受河海双重恩赐,境内湿地资源得天独厚,湿地总面积687万亩,约占山东省湿地面积的四分之一,全市湿地率41.58%,湿地保护面积414.35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60.47%。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打造具有黄河入海口湿地特色的湿地城市,我市在没有上位法可遵循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创造性开展《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立法工作,《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作为全国首个湿地城市建设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国内湿地城市建设的立法空白,为规范湿地城市建设提供了“东营样板”。

  “《条例》起草过程中,遇到许多困难和挑战:关于湿地方面的法律国家层面尚未立法,只有部分城市从湿地保护角度进行立法,《条例》起草没有上位法依据,东营市作为首批国际湿地城市,湿地城市建设立法属于全国第一家,没有同类城市法规作为参照,完全属于创新;湿地城市建设涉及部门较多,建设管理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也较多,《条例》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专业要求也十分高;《条例》要求当年完成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乔来秋介绍。

  面临重重困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迎难而上,将该项工作列为改革创新事项,以“啃硬骨头”的精神,全力做好《条例》起草工作。成立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单位力量全力配合,形成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加快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湿地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存在的问题34条,收集、整理和汇总与起草有关的立法资料81项,确保立法起草的合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委托具有丰富地方立法经验的法律专家组,全程参与立法起草调研和座谈,确保《条例》起草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凝聚工作合力,建立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法律专家,“四方会商”和“四方协同”的工作机制,先后集中会商讨论16次,历经60余轮修改完善,最终圆满完成任务。

  据了解,该《条例》共包括六章四十六条,创新提出了湿地城市内涵。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均未对湿地城市的概念作出规定,《条例》制定中,突出生态文明为统领,以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为目标,提出了湿地城市定义、湿地城市建设原则、湿地城市地域特色和湿地城市建设职责分工等内容。科学确定了湿地保护与城市建设问题。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明确湿地城市构建要求,确定重要生态功能区和产城融合要求,建立风貌管控制度,强化规划管控作用,有效破解湿地特色与城市建设融合不够、城市建设品质不高、精细化管理不够等问题。通过明确湿地保护恢复要求、湿地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提高生物多样性、湿地管护责任、建设规范标准以及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等方面,提高湿地城市建设水平,打造“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湿地城市特色。明确了湿地城市建设的监督保障机制和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生态保护评估机制,综合评估重要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的影响;建立多元化的湿地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对破坏湿地城市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宣传湿地城市建设,扩大国际湿地城市品牌影响力;建立湿地城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等。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湿地城市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标志着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如今,在东营,湿地入城、鸟儿入城,开门见绿、行路见荫,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城市特色日益彰显,一座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正在快速崛起。

  (记者 王敏) 

责任编辑:武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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