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捕捞期严防海上疫情输入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各渔港、沿海船舶停靠点监管,规范出海捕捞人员管理,严防捕捞期疫情海上输入风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进出港报告制度。全市所有出海作业的渔船必须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船舶的船东(船长)在出海、回港前必须提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街道)进行登记报告,如实报告出海或回港船舶、船员、航线、航程、时间等信息。回港时主动接受人员身份、健康码、行程码等信息核查。对于拟出境实施捕捞作业的渔船和船员,需按规定办理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二、严格渔船固定停靠上下岸。严格落实“两必检、两清楚”要求(即:渔船进出港必检、岸线停靠必检,随船人员清楚、载运货物清楚)。所有渔船除防台避风等应急情况外,必须在固定渔港、停泊点集中停靠,所有出海回港的渔民要自觉从固定渔港、停泊点上下岸,全程佩戴口罩,主动接受渔港、停泊点值班人员登记核查和核酸检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严格回港人员核酸筛查。所有出海回港上岸的渔船民必须自觉到固定上岸渔港、停泊点设置的核酸采样点或到就近的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严禁私自上岸并与岸上人员直接接触,严禁私自搭载其他人员上岸。回港人员不离港继续出海作业的,核酸检测后必须立即返回所在船舶,不得离港外出,除渔获物卸港销售和渔船补给外,非必要不与外人接触;须上岸离港的,要做到即到即检即走,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前落实居家监测措施,并按要求严格执行回港后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四、严格落实海上作业规范制度。出海渔船应避免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海域,严禁前往相关海域实施违法捕捞作业或从事海上非法交易、非法加油、走私、偷私渡等违法犯罪活动。渔船应严格落实编组生产,严禁擅自搭靠、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境外渔船和其他不明船只;如有接触必须在进港前主动如实申报,并按照入境人员管理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五、严格管控“三无”船舶。严禁驾驶“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出海从事非法捕捞、非法交易等活动,对查获的“三无”船舶将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六、严格渔船安全管控。所有渔船均应按规定配备使用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或更改设备,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建造、维修等服务,严禁私自承接国际航行船舶的航修业务。

  七、严格冰鲜渔货管理。全市冷链企业、个体经营户或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转运、代冻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境外渔获物,不得为非法从事境外渔获物交易的船舶提供加冰、加油等服务。

  八、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出海渔船应加强船舶环境消杀和卫生管理,备足口罩等防疫物资,主动做好船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如有发现存在发热、咳嗽、乏力、腹泻、虚弱、呼吸困难等症状,或船舶经停中高风险地区港口码头的,应迅速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船舶进港后需按要求停靠至指定区域,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九、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追究船东、船长、经营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走私、偷渡、非法交易、非法捕捞、擅自登临或搭靠国际航行船舶、擅自出境入境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举报内容需核查属实,同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24小时举报电话:110(公安局)、0546-8331425(海洋发展和渔业局)、0546-8088110(出入境边防检查站)、95110(海警局)

  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22日

责任编辑:李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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