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雇工受害 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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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李某租赁某投资公司商铺,将该商铺装修工程发包给王某,王某以某装修公司名义与李某签订装修合同,该装修合同未加盖某装修公司公章而是由王某签字。王某后通过段某联系到被害人徐某从事装修劳务。2021年6月,被害人徐某在粉刷墙面时从施工架上跌落,造成重度颅外伤、颈胸椎损伤等,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60天,花费医疗费约21万元。徐某出院后,其妻刘某找到王某、段某协商赔偿问题,未果,遂到某镇司法所申请调解。

  镇司法所接到调解申请后,对纠纷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进行了了解,确定了本纠纷主要争议有四点,一是徐某受谁雇佣,二是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三是商铺产权所有者和装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四是徐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否要分担责任。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调解,达成了以下共识:一是徐某受王某雇佣,二是李某不承担责任,三是商铺所有者和张氏公司不承担责任,四是按照雇主赔偿60%,雇工自己负担40%对纠纷进行处理。最后达成调解协议:1、王某向徐某及家属支付65万元,此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2、李某自愿补偿徐某6万元,段某自愿补偿徐某0.5万元,某投资公司自愿补偿徐某6万元,某装修公司自愿补偿徐某15万元;3、各方不得因此事发生纠纷。

  【以案释法】

  本纠纷为雇工在提供劳务工程中受伤的赔偿纠纷,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调解。

  关于谁是雇主的认定。在调解中,王某自认“我本人与李某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没有以公司名义签约”及装修公司未在装修合同上签章、王某未与装修公司建立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可以认定装修为王某个人承包。王某称其通过段某介绍雇佣徐某开展劳务,段某也应当承担相应雇主责任的问题。司法所认为根据王某直接指令徐某开展劳务,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给徐某等情况,应认定雇主为王某而非段某。

  关于李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李某将案涉装修承包给王某,并未雇佣徐某,也没有证据证实其与徐某之间存在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徐某配偶刘某提交的事发现场的视频及纠纷当事人的陈述,纠纷涉装饰装修并无超出一般认知的要求和情形,结合本纠纷现有的证据,李某作为案涉装修的定作人并无指示错误。参照我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及第六条的内容,个人也可以承接装饰装修工程,据此不能认定李某将工程承包给王某存在选任错误。综上,镇司法所认为李某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商铺产权所有者某投资公司和某装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问题。某投资公司作为已经出租的商铺的所有权人,仅与李某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和徐某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及其他直接的法律关系;本纠纷中,并无有效证据证实某装修公司参与案涉装修的承包及施工;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某投资公司和某装修公司就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或过失,且王某也自认以个人名义承包。故镇司法所认为某投资公司和某装饰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徐某的责任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本案是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系过错责任;对于责任承担,应评价提供劳务一方(徐某)与接受劳务一方(王某)的过错程度。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本纠纷现有证据,王某没有尽到提供劳保用具、监督安全施工和制止不当操作的雇主责任,其就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徐某没有尽到佩戴劳保用具及按规章安全操作的谨慎义务,其本身就损害发生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认为就损害后果,王某应赔偿60%,徐某自己负担40%。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纠纷案例。由于该纠纷涉及多方法律关系,且受害者伤情严重,可能存在的赔偿数额较大,纠纷当事人难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通过调解,可以有效避免冗长的法庭诉讼,减少人力、物力上的耗费,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可以有效避免“执行难”。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如能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加害人自愿履行率高,被害人通常能得到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款项,未能得到的数额通常也有较好的支付保障;可降低举证难度,避免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可避免纠纷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这对于发生在亲属间、熟人间以及偶发性且无预谋冲动状态下的损害赔偿纠纷尤为明显。

  在本纠纷处理过程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采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析明相关法律关系,对纠纷当事人作了一次深度的普法宣传和教育,起到了以案释法的良好效果。

  与本纠纷相似的情况,在日常生活施工项目中时有发生,虽然受害人与雇主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形成劳动关系,但法律同样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要明晰自身与单位之间是何种用工关系,不同的用工关系,其背后的法律关系、责任分配都是不尽相同的。对于雇工在提供劳务时,要尽到佩戴劳保用具及按规章安全操作等谨慎义务,在受到伤害时,要积极、正确维权。首先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发包方未合格地尽到选任义务,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雇主要尽到提供劳保用具、监督安全施工和制止不当操作等雇主责任。对于工程发包方应审慎严格,选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记者 强康 徐垒垒)

  第四十一期供稿单位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中心

责任编辑: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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