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隐瞒遗产不可取 查询存款有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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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王女士母亲早年去世,父亲多年独居生活。因王女士居住外地,父亲平时由王女士的弟弟照料生活起居,而王女士则按月往父亲银行卡里支付一定的养老费用。前段时间,父亲没有来得及留下任何嘱咐就突然离世。在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姐弟俩开始收拾父亲遗留下的物品。但是在整理过程中,王女士怎么也找不到父亲的银行卡。联想到平时弟弟管理使用父亲的银行卡来照顾父亲生活,王女士就询问弟弟是否见到父亲的银行卡。但弟弟却“推脱”说没有见过父亲的银行卡。王女士知道父亲是退休职工,平日省吃俭用开销不大,也一直精细打理财产,不可能遗失重要的银行卡。现在王女士无法找到银行卡,也无法查明父亲到底遗留多少存款,这使得王女士一筹莫展。

  【以案释法】

  在此情况下,王女士该如何查询父亲遗留的存款呢?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采访了东营市渤海公证处业务三部公证员王陈江。

  公证员王陈江答复说:根据《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的规定,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存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另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因此,在本案中,王女士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可以凭父亲的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公证机构申请开具《存款查询函》或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查询申请,以查询其父亲的存款信息。

  那么,对于王女士弟弟可能存在的“故意隐匿”父亲银行卡的行为,有什么法律后果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盖沐天律师。

  盖沐天律师答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女士与其弟弟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父亲遗留的存款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隐瞒被继承人遗产,既伤害亲人感情,也违背公序良俗,不利于事情的解决,更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出一些故意隐匿遗嘱的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

  【法律规定】

  一、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

  1、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

  2、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二、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记者 强康 徐垒垒)

  第三十九期供稿单位:东营市渤海公证处

责任编辑: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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