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燃气安全系万家,安全使用莫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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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日报社/爱东营讯 燃气安全关乎千家万户。今年以来,我市扎实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全面“起底式”排查燃气安全隐患,集中“清单式”治理燃气领域安全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工作中,燃气领域各职能部门细化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针对餐饮等场所未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企业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三方施工毁损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违法使用天然气且拒不整改的餐饮业户,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书面告知燃气企业按相关规定对违法用气业户进行停气处置,同时加强对新修订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用户守法规范用气。

  为充分发挥“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燃气企业、广大市民的守法意识,有效维护燃气行业秩序,现讲解3起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 餐饮业户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0日,某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燃气安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街道某餐饮业户使用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经过前期调查,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处理结果

  本案中该餐饮业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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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 某油气公司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0日,在安全督导检查中,燃气安全专家发现某油气公司存在未提供燃气企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未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的问题。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处理结果

  本案中该油气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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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3 李某毁损燃气设施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0日,李某在施工穿越管线过程中,回拖管线至某镇某地时与燃气管线发生碰撞,造成燃气管线损坏。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东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记者 徐垒垒)

  第三十七期供稿单位: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责任编辑: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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