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托育机构未备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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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对托育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机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含有“托育服务”项目,且现场有多名儿童正在该机构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进行游戏,该机构现场不能提供托育机构备案证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经查询“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未查询到此机构的备案信息;调取该机构幼儿档案发现该机构有9份3岁以下幼儿档案,经现场确认该9名幼儿正在接受托育服务;经现场询问该机构负责人,确认该机构尚未到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擅自开展托育服务的事实。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提取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岁以下幼儿档案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

  最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给予该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本案结案。

  【以案说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2条明确了托育机构的法律责任。

  本案该机构已取得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从而确定了当事人为该机构;且核准的经营范围含有“托育服务”项目,现场正在为3岁以下幼儿实施托育服务(有现场照片、幼儿档案、该机构负责人询问笔录为证),从而锁定了违法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机构的违法行为是首次发现,应当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得当。

  【典型意义】

  目前,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托育服务市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必将迎来井喷式发展,本案聚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不规范和未纳入管理范围等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纠正违法行为,促进我市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幼儿的身心健康。

  本案是我市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针对新生行业“托育”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管理、指导全市针对托育机构违法案件的办理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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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负责人等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被罚五千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6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卫生监督员在对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张某、韩某2019年度、2020年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证明材料,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监督人员经过现场检查和询问,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2021年11月下旬,该公司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卫生监督意见,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张某、韩某完成2019年度、2020年度职业卫生补训。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违反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5千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该案监督人员从对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入手,发现问题线索,然后逐一、深入调查,确定该公司存在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违法行为,并调取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某公司整改报告”“职业卫生补训合格证”等证据,对违法事实进行了确定。

  监督人员收集证据注重关联性,紧抓体现“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材料,同时收集了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材料,如“整改报告”“职业卫生补训合格证”等。

  监督人员将责令整改作为监督执法重要一环,充分贯彻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记者 徐垒垒 实习生 董昊哲)

  第三十五期供稿单位:东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责任编辑: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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