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依法使用土地资源 莫踩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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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土地资源必须在合法的情况下进行申请,擅自使用是得不偿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占地单位不仅会被责令归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还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面临刑罚。那么,非法占用土地、未批先建的情况是怎么处理呢?我们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案例来学习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执法人员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某企业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有土地,违规进行道路硬化建设。执法人员当即到现场对该行为进行制止、对实地进行勘查、拍照,并于当日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随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该公司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经调查,该宗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占地前土地现状地类为沟渠(农用地),违法占地面积1.5亩。

  ◆◆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6项第二款的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做出如下处理:1、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该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按每平方米500元处以罚款,总额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6项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8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城镇化及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对土地的需求量不断加大,在土地总量不可改变,可利用后备资源不断减少的情况下,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护好土地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发展全局的大事。本案作为土地违法的典型案件,其处罚意义在于提醒土地使用人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需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以免追悔莫及。

  (记者 徐垒垒 实习生 董昊哲)

第三十四期供稿单位: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责任编辑: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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