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刘某因疏忽大意导致其未按时归还在某银行的贷款,发生信贷逾期。2021年,刘某将其上述贷款归还完毕。2022年,刘某欲在汽车4S店贷款购买汽车,遂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但被银行以个人信用报告存在不良信息记录为由拒绝。刘某认为,其已经归还贷款,个人信用报告不应再展示不良信息记录,于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征信异议。当地人民银行受理异议后,经核查,刘某的逾期事实确实存在,不良信息记录依规不能修改。刘某仍不死心,后经朋友介绍,刘某与某“征信修复”机构取得联系,该机构声称其有特殊渠道及方法,能帮助删除刘某个人信用报告上的不良信息记录,在交付一定费用后,仅需刘某提供其身份证件即可,其余事宜都由该机构代办。刘某轻信,便向该机构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在转账数周之后,刘某发现其已联系不上该“征信修复”机构,经询问当地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才知自己上当受骗,于是匆匆报案。
【以案说法】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本案中,刘某因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机构依规将其不良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案发时距刘某归还贷款之日不满5年,其不良信息记录不应被更正。即便认为自身信用报告存在错误、遗漏,也应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其他打着“征信修复、铲单、洗白”的幌子,借机收取费用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意义】
个人信用报告客观记录着信息主体的信贷交易行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上的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将不再展示。若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有误,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且渠道畅通无需中介。所谓“征信修复、铲单、洗白”,是不法中介机构故意混淆“信用修复”“征信异议”的概念自创出的名目,目前在征信领域的所有法规、文件中,均无此说法。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部署了“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通过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构建监管合作机制,借助多种渠道监测收集线索,对假借征信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征信修复”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对注册名称、经营范围带有“征信”字样的机构开展针对性整治。务请广大市民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记者 徐垒垒)
第二十三期供稿单位:东营市应急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