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口普法丨非法捕捞,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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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位于黄河流域最末端,是黄河三角洲中心城市,做好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域秩序治理工作对促进黄河流域生态健康具有重要意义。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约15.3万公顷,其中,约45%的面积是海岸线以下的沿海滩涂和浅海海域。黄河入海口处咸淡水交汇、泥沙沉积,富含有机质,饵料繁多,为海洋生物繁殖生息提供了良好生态环境,是黄渤海鱼虾、蟹类、贝类生物的主要产卵场、孵幼场和索饵场。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将这一区域当作发财的“聚宝盆”,盗捕滥捕海洋生态资源,对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近年来,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加强与公安、边防、检察院等部门协作,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和公益诉讼多个角度构筑起对保护区海上违法行为的多维打击架构,实现保护区海上执法新突破,对盗捕盗猎分子形成了震慑,有效保护了自然保护区的海洋生态环境。

  有关案情

  保护区内非法捕捞千余斤水产品

  每年的6月1日12点到9月1日是禁渔期,但偏偏有人明知禁渔,仍然心怀侥幸进行非法捕捞,而且将“魔爪”伸到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2021年6月,孙某、刘某等7人在明知禁渔期相关规定情况下,分别驾驶渔船在小岛河码头南侧海域(保护区海域)非法捕捞。李某驾驶渔船在小岛河北岸正南方(保护区海域)非法捕捞。2021年7月,王某、孙某等8人分别驾驶渔船在保护区海域内非法捕捞。张某驾驶渔船在14号闸附近(保护区海域)非法捕捞。

  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执法支队与垦利海岸警察大队开展联合调查。经查,2021年6月,孙某等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海沙子(兰蛤)共计16000余斤。李某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海沙子(兰蛤)约4000斤。2021年7月,王某等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海沙子(兰蛤)共计16000余斤。张某使用拖曳泵吸耙刺捕捞海沙子(兰蛤)约5000斤。执法机关认为,孙某等人在禁渔期内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捕捞数量巨大,情节恶劣,可能触犯刑法,由公安局立案调查。

  2021年10月,垦利区检察院向垦利区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孙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渔具名称是拖曳泵吸粑刺,属十三种禁用渔具之一。孙某等人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害总量约80万元。另查明,根据农业农村部【2021】1号通告,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自2021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为伏季休渔期。

  2021年12月,垦利区法院判决,孙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缓刑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支付共计75万余元的生态损害赔偿金和评估意见费。

  法律分析

  非法猎捕必严惩

  非法猎捕是一种破坏自然环境的违法行为,目前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许多人不了解的是,未经许可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猎捕,同样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孙某等人在自然保护区海域进行非法捕捞,给保护区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司法机关认为,孙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以严惩。

(记者 李玲 徐垒垒)

(第二十一期供稿单位: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责任编辑: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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