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徐说政策|二次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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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主持人 徐燕

  王先生:我今年40岁了,一直在现单位参保缴费,前年在单位发生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已经享受了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今年2月份,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现在鉴定结果也出来了,伤残等级是九级,我还能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答复:您好,这是您第二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本次可以按照九级伤残的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规定,工伤人员若在同一工伤责任单位发生两次工伤的,存在与工伤认定信息相对应的鉴定等级信息,若符合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政策条件,享受标准按照最高鉴定等级确定。也就是说,您可以按照九级伤残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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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住建、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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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人社字〔2021〕60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与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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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如何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住建、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21〕14号)和《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营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东营市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东人社字〔2015〕164号)、《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营市交通运输局东营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人社字〔2018〕13号)的规定,“坚持先参保、后开工,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作为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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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共有多少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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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

  依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规定递减。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记者 李玲)

责任编辑: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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