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我学法】“渤海尚学堂”公证普法系列①家里家外的“证”事

本期栏目主持人 刘卫卫

“公证”一词对大多数人而言并不陌生,无论在电视上还是日常生活中,都常常听到婚前财产公证、遗嘱公证、赠与公证等等。但公证有什么作用,怎样办理公证呢?

今天,请跟随公证员的脚步走进“渤海尚学堂”,通过四个案例一起揭开公证的神秘面纱吧。

案例一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2021年10月,王某(男)和罗某来到公证处,称王某名下有一套住房(有按揭),现双方即将登记结婚。罗某为了向王某表明自己与其结婚的诚意,同时,王某也出于对自己个人财产保护的心理,不愿意将来如果婚姻关系破裂而出现个人财产受损的后果。因此,两人来到公证处,希望对个人婚前财产进行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公证员通过与两人进行沟通交流,在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并审查他们提供的材料后,建议他们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产增值部分的权益进行了补充约定。随后,公证员正式受理了两人的公证申请,在向两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状况以及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实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后,为他们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拥有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价值也越来越高。社会观念也更加理性更加开放,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男女双方订立财产协议已逐步成为当今社会的新潮流新风尚。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从某种程度上淡化了夫妻双方财产利益的冲突,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另外,一旦夫妻感情破裂,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如果未雨绸缪,事先做好财产约定,婚姻走到尽头时,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二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2021年8月,杨某(男)、严某两位老年人来到公证处,欲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两人系再婚夫妻,已结婚四十多年,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两人感情很好,但因杨某身体欠佳,且杨某与前妻共同生育有其他子女。为防止在杨某去世后,杨某的子女争夺房产而无法保证严某的正常居住,杨某自愿将共有的上述房屋约定归严某个人所有。

公证员经询问了解,认为当事人思维清晰,表达清楚,且房屋确系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当事人夫妇年事已高,报经公证处领导批准后,为他们开启了绿色通道。办理完毕后,公证员立即申报审批,并现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提示】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对夫妻间的财产进行划分的情况越来越多。目前而言,法定夫妻财产归属的认定相对比较单一,而夫妻财产约定会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夫妻双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拟定不同的协议条款,可以说这是对法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有效补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更是以公证的形式明确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并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给夫妻双方吃下一颗定心丸。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常见情形:①夫妻是跨国婚姻的;②夫妻双方的财产相对差额特别悬殊的;③担心自己再婚影响到孩子继承的;④父母出资为孩子购置大额资产的;⑤再婚家庭。

案例三 家庭内部赠与合同公证

2021年11月,张某(男)、李某夫妇与女儿小晴来到公证处,称夫妻二人打算将共同购买的一套商铺过户给小晴,却不知是通过买卖还是赠与的方式办理更合适,希望公证员能够提供帮助。

公证员在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后,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解释,就共有、赠与、买卖等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进行重点解答:如果夫妻二人以买卖的方式将上述商铺过户给女儿,该商铺属于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女儿女婿未签订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如果夫妻二人将上述商铺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女儿,并明确约定归女儿一人所有,其可以成为女儿的个人财产。俩人经过一番考虑,决定以赠与的方式将上述商铺过户给女儿,并很快办理完毕公证手续。

【公证员提示】

赠与合同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受赠的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基于此,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在赠与已婚子女财产时,因担心小夫妻万一出现感情不和,辛苦挣来的财产被对方拿走。另外,根据《民法典》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款规定)”的规定,部分受赠人担心不能如愿如期拿到受赠财产。鉴于此,公证员建议,双方应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如此,受赠财产既可作为一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又可有效限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案例四 遗嘱公证

2021年10月,何某(女)来到公证处,称其本人丧偶后未再婚,且购买了一套房屋,该财产系何某的个人财产。何某与丈夫共生育有四个子女,想将房子给小儿子,为避免在其去世之后产生争议,何某特意前来进行遗嘱公证。

根据何某的公证申请,公证员依其意愿为她办理了遗嘱公证,并全程录音录像。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详细为她解释了遗嘱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再三强调小儿子在遗嘱生效后取得房产的有关手续。

【公证员提示】

根据原《继承法》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符合法定要件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虽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其仍有不可取代的优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具有制度上的独立性,遗嘱公证的程序复杂规范,能更好地保证遗嘱可靠有效。司法实践中对于公证遗嘱采认率较高,而且《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虚拟财产、遗产管理人等规定,可通过公证更好地安排“身后事”。以居住权为例,《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对再婚老人来说,可将房产的所有权交由子女,让老伴居住终老;或是老人子女中有精神、智力残疾的,可把居住权给此子女,而把所有权交给健康的子女。同时,公证还能起到一个“背书”的作用,保证遗嘱的真实、合法,避免子女在老人身故后因遗嘱的真实性产生疑问而诉诸法庭。

东营市司法局

市渤海公证处

公证咨询服务热线:0546-8084678

责任编辑:武方圆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东营日报社所有,东营网拥有东营日报社所属《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电子信息网络发布、出售与转载权利。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经本网书面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东营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东营日报、黄河口晚刊、东营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东营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