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丁建民,对我市如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情况介绍。
一、新固废法取得的积极进展
今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健全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最严密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固废法于1995年制定,历经2004年、2020年两次修订和2013年、2015年、2016年三次修正。此次修订的固废法共9章126条,明确提出了不同类别固体废物的具体制度要求和污染防治措施。
新固废法主要在以下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二是明确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健全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塑料污染等污染防治制度。
三是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增加排污许可、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扩展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四是明确了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原则,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
五是从技术、政策、资金、产业、保险等多方面健全了保障机制。
二、坚决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
今年以来,我市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推动危险废物突出问题整改为重点,强化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全力防范环境风险。
一是加强源头管控。以全面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为目标,组织开展了县级评估、重点评估,覆盖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强化监督执法,推动解决种类不全、管理不规范、整改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切实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是强化全过程监管。实现危险废物日常业务信息化,全面推广应用山东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启动全市危险废物智慧管理平台二期项目建设。
三是推动执法联动。以全面落实新修订的固废法为契机,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住建、工信、发改等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勤联动,推动多领域危险废物深度治理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推动涉废企业、单位落实损害担责的污染防治责任,建立起防范环境违法行为的“防火墙”。
三、我市贯彻落实新固废法的打算
(一)生态环境部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新《固废法》的内容,提高社会各界对新《固废法》的认识。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坚持“严惩重罚”的原则,严格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主动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新《固废法》的有效实施。
(二)涉废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坚持三个原则、落实四项制度”。
1、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三化”(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二是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污染者应主动承担起防止污染、消除污染和损害赔偿的责任。三是坚持信息公开的原则,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2、落实四项制度。一是落实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积极采取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二是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三是落实环境许可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四是落实危险废物转移制度。转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三)社会公众。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一是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