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召开《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2019年12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的制定和下步贯彻实施有关情况。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情况介绍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就《条例》的制定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制定情况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上级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推进精准化治理,空气环境质量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但我市化工产业总量大、布局散、规模小,污染治理呈现出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特点。同时,挥发性有机物及其他异味污染防治问题突出,群众关注度高,监管难度大。加之我市面源污染点多面广,城市扬尘管控难度大,部门分工不明确,影响了治理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一些规定较为原则,不能完全适应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委安排,将《条例》列入了今年立法计划。

  在起草、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根本,坚持立足我市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对大气法等47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13件政策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研究,厘清立法空间,确保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不抵触。通过东营日报、市广播电视台、市人大门户网站、立法联系点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建议,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深入各县区、开发区调查研究,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乡镇社区、人大代表等方方面面的意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立法经验,赴潍坊、南京等市进行专题学习。针对省直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400余条意见建议,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研究,并先后召开法律责任论证会、立法咨询座谈会等,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论证,按照“与上位法有机衔接、与东营实际紧密结合、压实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从严管控要求”的原则,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10月24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本条例;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个条例。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分总则、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67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治原则、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单位个人保护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为保障防治措施能够有效落实,《条例》第六条规定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要求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同时,为了动员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增加了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在宣传教育、普及知识、营造氛围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二)第二章监督管理。共10条。对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网格化监管机制、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第三方机构数据造假的监管、污染项目建设管控、重点园区要求、应急排放、举报监督制度、公益诉讼、重污染天气应对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门分工不明确的问题,《条例》第十条对各有关部门在工业、移动源、扬尘、成品油方面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进行了详细具体划分。针对环境监测第三方机构数据造假问题,《条例》第十二条对第三方机构规范数据提供和监管部门强化监管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园区的监管,第十四条要求园区设置特征污染物监测系统和预警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及时预警。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作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举报处理机制、媒体舆论监督和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第三章防治措施。共32条,主要对煤炭消费、锅炉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和大气异味治理、石油勘探开发储运、油气回收利用、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及露天焚烧污染防治、烟花爆竹燃放和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为落实源头治理要求,《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分别对转方式调结构、清洁能源推广、绿色出行政策及配套设施建设、清洁能源机动车使用、码头岸电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规定。针对我市较为突出的异味污染问题,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对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控制和泄露检测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十七条要求排放工业废气异味污染物的企业进行异味监测,重点企业还要求加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明令禁止在居民区等需特殊保护的区域进行产生恶臭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垃圾焚烧企业等提出了具体的防止恶臭气体的措施;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针对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主体的油田单位、石化企业、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运输车辆的污染防治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解决移动源对大气的污染问题,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对油品质量、尾气排放监测、监测网络建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船舶污染防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解决我市扬尘污染问题,第三十九、四十条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提出了三项和七项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第四十一条要求在城市建成区规模以上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条对港口、码头、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保洁、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防治进行了具体规范。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异味、露天焚烧、爆竹燃放、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等问题,《条例》也进行了具体规范。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共16条,本着“解决东营重点问题,从严打击违法行为”的原则,《条例》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石油化工和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石油勘探开发和储运单位、工业异味污染物排放企业、废弃物焚烧企业、施工单位等主体的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对火炬作为日常处理设施、未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定期检测、船舶进入我市水域使用不符合要求燃油、露天焚烧等行为也分别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条例》对于上位法已明确设定法律责任,且执法部门认为不存在执行障碍和调整空间的行为,不再重复设置法律责任。

  (五)第五章附则。1条,规定《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学习宣传贯彻《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作安排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一步,《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社会宣传,为《条例》实施打好群众基础。广泛学习宣传《条例》,争取全社会认同支持,是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条例》的基础。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组织开展送《条例》进社区、进基层、进企业、进机关活动,使他们深刻领会《条例》的重大意义,明确立法宗旨,准确把握精神,掌握《条例》规定的各项程序和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手机推送等方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普及,切实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知晓度,努力营造人人参与大气污染防治、人人监督大气污染防治、人人享受大气污染防治成果的良好氛围。

  二是抓好全员培训,为《条例》实施打好工作基础。《条例》的贯彻落实,直接体现在每一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者身上,能不能深刻领会《条例》要义、把握《条例》精神、理解有关条款的精髓,直接关系着《条例》的实施效果。同时,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也应熟知、善用《条例》要求,努力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生态环保工作大格局。市生态环境部门拟于12月下旬举办《条例》贯彻实施培训班,邀请市人大法工委有关领导和负责同志授课,对《条例》制定背景、目的、意义进行详细讲解,对《条例》逐条进行分析。届时,我们将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相关人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以及市控以上重点企业环保负责人参加培训,确保培训覆盖面100%,参培人员比例100%。1月上旬,在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举办《条例》知识竞赛,同时将《条例》印制成册,确保干部职工人手一册,做到记熟用通。

  三是抓好制度落实,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条例》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具体实际,进一步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七项举措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提高依法治污水平,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第一,继续巩固“散乱污”企业取缔成果,坚决杜绝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第二,加快燃煤锅炉淘汰和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和其它区域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城市建成区内不再新建35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进一步减少燃煤污染。第三,对工业炉窑进行提标改造,稳定达到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第四,进一步强化扬尘治理。所有建筑施工工地必须做到施工现场硬质密闭围挡、路面硬化、驶出施工车辆冲洗、渣土运输车辆密闭、易扬尘物料覆盖或密封、特殊作业及扬尘地块喷淋洒水、出入口路段清扫洒水、暂不开发土地绿化等“八个百分百”;严格落实货运车辆的禁限行措施,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严查运输车辆抛洒行为;对所有储煤场、物料堆场持续进行全封闭改造。第五,加强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控措施,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六,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坚决服从上级统一调度,做到令行禁止,及时响应,落实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细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使应急减排措施更加精细化、科学化,最大限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应对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第七,全面推进全市智慧环保、机动车尾气红外遥感检测、走航监测等一系列设施建设,实现大气污染防控的“人防”和“技防”相结合。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制定情况介绍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

  一、《条例》的制定过程

  海岸带是我市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海岸带,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海洋强国战略思想和“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加快海洋科技创新步伐”指示精神的重要实践。根据省委建设海洋强省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加强沿海市海岸带立法的意见,要求沿海设区市加快立法进度,研究制定海岸带保护法规,促进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推动建设海洋强省提供法制保障。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将《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确定今年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

  立法思路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全力做好《条例》制定相关工作。1月份,组织协调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开展起草工作。经市司法局审查后,7月25日,市政府第8-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在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进行先行审议后,8月20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咨询论证会、发布公告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为了深入了解我市海岸带实际情况,真正摸清存在的问题,调研组进一步完善调研方式,除常规的座谈调研外,沿我市海岸线进行了为期2天的实地调研,在村落、渔港码头、大堤、水产养殖点等10多个现场进行实地查看、了解情况。通过调研,较为全面地掌握了实际情况,为条例中相关制度的设计完善提供了第一手资料。调研论证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请示,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经多次讨论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0月23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对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次日全票表决通过《条例》。11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本《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总则、规划、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43条。

  第一章总则。共8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海岸带相关概念和具体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责任和协调机制、管理部门分工、科学技术应用、公众参与保护等内容。关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由于海岸带保护无相关上位法,没有统一的海岸带范围标准,加之全省正在进行海岸线修测工作,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具体范围由海岸带保护规划确定,但是向海一侧的范围至少延伸至0米等深线”,将具体范围交由保护规划具体划定。为解决海岸带保护工作中部门职责和监管盲区问题,条例规定实行海岸带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岸带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结合我市海岸带管理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现有职能配置,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海洋发展、渔业、自然资源等主要有关部门在海岸带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监管职责。

  第二章规划。共6条,规定了规划编制主体、规划修改要求和程序、编制和修改规划的相关要求、分区管理等内容。为呼应国家规划体系的变化,《条例》规定,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时,《条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最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海岸带实行两区保护模式,规定“海岸带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海岸带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开发利用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海岸带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分别制定保护目标及管控措施。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保护区”。

  第三章保护。共21条,规定了海岸带分区保护管控措施、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实施建筑退缩线制度、围填海管控、油气勘探开发管理、化工项目管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农田林地用肥用药、污水处理、排污口设置、垃圾防治、亲近海洋、防护林和防潮堤建设、海岸带整治修复、执法巡查机制等内容。该章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本章明确了两区保护的管控措施,规定重点保护区除国家能源安全和国防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外,禁止矿产资源开采、拦蓄地表水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禁止工业生产和商品房建设。一般保护区应当依法严格审批、科学布局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长度,提高海岸带开发的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同时,考虑到海岸带范围内已有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保护类型的实际,规定“经依法确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但是,其他法律、法规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确保对海岸带实行严格保护。另外,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的要求,《条例》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党中央要求对围填海活动进行了规范。结合我市卤水开采实际情况,在明确重点保护区禁止矿产资源开采的前提下,《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护区内卤水开采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采矿权,科学管控,不得造成地面沉降、植被破坏;溴素生产企业应当高效利用卤水资源,实行溴盐联产,卤水提溴后进行储备或晒盐,不得直接排放”。排污口的设置是海岸带范围内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内容,《条例》第二十五条分区对排污口设置进行了规范,明确重点保护区禁止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要清理拆除,一般保护区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设置,但是要科学论证,并与重点保护区保持合理的防护距离。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7条,规定了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重点对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水产和畜禽养殖活动违反相关规定,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亲近海洋活动,毁损沿海防护林等破坏海岸带的禁止性行为新设或细化了法律责任。其中,针对畜禽养殖活动和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亲近海洋活动的法律责任属于新创设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他三类违法行为在相关上位法已设定法律责任的前提下,提高了处罚的下限,从严打击违法行为。同时,《条例》对于上位法已明确设定法律责任,且执法部门认为不存在执行障碍和调整空间的行为,不再重复设置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1条,规定了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学习宣传贯彻《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工作安排

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东营市海岸带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获得立法权以来的首部海岸带专项法规,也是今后全市海岸带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条例》的出台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为我市加快海洋强市建设、强化海岸带综合管理、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

  一、切实抓好《条例》普及宣传

  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工作责任制,围绕《条例》的贯彻实施,多角度、广渠道、全方位开展普法宣传,在全市营造浓厚的遵法执法守法氛围。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媒体,利用“海上东营”网站、“东营海洋渔业”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积极开展广泛宣传,对《条例》进行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度和知晓率。二是充分利用“全国海洋宣传日”、“伏季休渔”、法治宣传教育月等活动开展集中宣传,组建《条例》宣讲队伍,深入涉海、涉渔企业、渔港渔村,通过发放宣传册、播放宣传片、座谈交流等形式,引导公众深入了解《条例》的规定要求,切实增强全民依法保护海岸带意识,主动参与到海岸带保护工作中来。三是充分利用各类会议、集体学习、集中培训等形式全面开展行业系统专题学习。组织全市各级海洋发展、渔业部门干部职工和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切实吃透《条例》精神,做到学深悟透,自觉当好海岸带的守护者和法规的执行者。

  二、严格依法履行部门职责

  为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我们将逐条对照《条例》规定,主动认领工作任务。一是落实部门法定职责,依法做好海岸带范围内海洋产业发展布局、海洋资源高效利用、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态修复、海洋预警监测及海洋灾害防治、渔业产业监督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业水域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二是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围填海管控的相关政策,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活动;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护措施,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确保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省确定的管控目标;进一步规范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活动,坚决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不断强化海域综合管理,拓展亲近海洋空间,保障群众亲近海洋活动;积极开展海岸带整治修复,加强海洋预报减灾能力建设。三是根据《条例》要求,积极配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尽快编制全市海岸带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突出滨海湿地、入海河口、沿海防护林及其他滨海独立生态环境单元的完整性,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海岸带,合理布局涉海产业,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共同提高。

  三、全面推进《条例》深入实施

  一是协调推进形成部门工作合力。海岸带保护涉及海洋发展和渔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海事等多个部门单位。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厘清海岸带管理的职责界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由于海岸带属于海陆交互作用的区域,需要多部门配合,协同共治,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持续开展海岸带执法巡查,抓实执法巡查日志,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建立海岸带保护跨区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和日常巡查机制,探索双随机联合检查机制,推广应用遥感、无人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海岸带保护执法检查,掌握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动态信息,建立海岸带生态保护与利用动态变化影像和文字档案,及时查处各类涉海违法行为,确保实现海岸带依法有序开发利用。

  三是大力推进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坚持以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样板地区和先行地区为契机,全力打好渤海区域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通过退养还湿、退养还滩、柽柳盐地碱蓬封育等措施,加快修复海岸线和海湾湿地,抓好海岸带生态保护。大力推广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先进技术,确保年底前工厂化养殖全部实现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深入开展渔业增殖放流和海蜇资源限额捕捞试点,加大捕捞行业减船转产力度,不断改善近海生态系统,促进近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大力加强海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风暴潮、海浪、海冰等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健全突发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持续开展应急演练,积极应对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努力提升海洋环境安全防控能力。

责任编辑: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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