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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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5月31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冯俊海介绍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有关情况。

我市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工作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东营中院制定了关于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实施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基层法院,实行以“当事人(原告)选择权”为核心的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

  一、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关于“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指导意见,明确了推进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明确了改革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防止和排除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干预、有利于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长期以来,我市两级法院一直坚持公正、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依法行政,为法治东营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这次推行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赋予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是我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做了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行政案件可跨行政区域管辖,明确了原告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

  三、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突出保障原告选择管辖的权利

  对原由我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自6月1日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原告可以自愿选择在我市辖区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我们还要提醒注意两点:

  一是,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名称。

  二是,无论是原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是原告选择管辖的法院,立案以后,原告不得再选择其他法院管辖。

  (二)不实施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原告不具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

  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仍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管辖规定执行。

  (三)继续发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作用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提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原告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指定管辖的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责任编辑:刘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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